
汉寿融媒5月26日讯(通讯员:邬昊贤)为打好安全生产巩固提升仗,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,强化其警示、教育、震慑作用,有效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,达到“查处一个、震慑一批、教育一片”的目的,努力实现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,现将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办理的1起行政执法执罚典型案例予以公开。
【基本案情】根据生态环境部反馈问题线索,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2025年度颗粒物、氮氧化物两项污染物实际排放总量超过了《排污许可证》核定的许可排放量限值。
汉寿分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,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常运营,从重点排污单位监控与基础数据库(国发4.2)系统导出的该公司“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排放汇总表”显示,该公司2025年排放总量颗粒物修正值为0.13578t,二氧化硫修正值为0.03264t,氮氧化物修正值为0.3175t。
数据对比显示,2025年颗粒物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,超过《排污许可证》核发的排放总量;而《排污许可证》核算的排放总量:颗粒物为0.0392(t/a)、二氧化硫为0.088(t/a),氮氧化物为0.317(t/a)。
【法律依据及处罚】上述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十八条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,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、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;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,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,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。”之规定。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九条之规定,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已对湖南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达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责令限期改正,消除安全隐患。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。
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
一审 伍 宏
二审 郭政达
三审 张智峰
责编:伍 宏
来源: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汉寿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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